摘要
案件事实既是对事实存在的描述,也是对事实存在的评价。司法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可以在理论上被区分为事实发现与事实论证。事实发现的过程是推论性和判断性的,它帮助法官初步获得事实认定结果;而事实论证的脉络则是回溯性的,它要求法官用一种审视的眼光回看事实发现的过程,对所认定的证据事实与裁判事实进行检验并形成内心确信。就案件事实论证的正当性而言,案件事实认定理由应达到真实性、决疑性、叙事融贯性、说服有效性、经济性等标准。案件事实论证可借助于多种论证模式,其整体论证模式具有可废止性。借助于有效论证,司法裁判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对事实之"真"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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