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的核心——"三会"制度为研究对象,指出其中的不足,通过借鉴美、德、日三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议和启示。文章认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的核心是"三会"制度的构建,即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之间的利益制衡与激励约束机制,但现有"三会"制度缺陷较为明显,提出从内、外两条路径完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新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