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班遭遇合理延误之后,航空公司对于消费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并不代表不需要承担一切责任。航班延误发生后,航空公司基于诚信原则,仍需要履行其勤勉义务,仍有义务做好对于乘客的安抚、服务工作。《华沙公约》第二十条当中所指出,航空公司如果证明自己和其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害的发生,努力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或已经不可能采取任何救济行为时,就不负责任。反向理解,即如果航空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合理的补偿行为,或者所采取的行为没有达到必要的、合理的程度,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