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篮协与"中职篮"俱乐部和相关赞助企业三者之间为相互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在事实层面也存有不平等的情况。各"中职篮"的球队俱乐部相互之间是平等的经营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中职篮"俱乐部与球员及教练员三者之间是劳务合同的关系;相关赞助企业与职业俱乐部以及球员和教练员之间属于相互地位平等的关系,但这种平等关系时常也会受"中职篮"联赛自身的制约。

  • 单位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