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尽管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看预期效果难以彰显。实际上,从《条例》的预期成效与实际效果的反差中可以看出,当前信息公开梗阻一定程度上与《条例》的缺陷有关。本文通过对中国与瑞典、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信息公开法案的比较,结合《条例》实施以来发生的信息公开诉讼案例,剖析了《条例》存在的可公开范围狭窄、申请公开条件苛刻、法律位阶过低的缺陷,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完善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