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有权在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债务人与合同相对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解除。该合同解除权可以使债务人在具有破产原因的前提下不必此外承担未履行完毕合同带来的履行负担,有效地保护破产财产价值,对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来说是对其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措施。但管理人如何处置待履行合同在《企业破产法》中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债务人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不对等。本文将深入探讨破产程序中未能完全履行的合同处分规则,并提出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