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混业经营组织的形式在我国已经有初步实践,但法律对此监管尚付之阙如。我国在监管模式上应采取美国的伞形——功能监管模式并吸收英国自律型监管理念,具体制度上须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人制度,严格的资本充足率区分制度,同时,建立"防火墙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规定市场退出机制和控股公司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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