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父爱主义语境中,国家显得“强而智”而公民相对“弱而愚”,国家基于保护公民的功利性动机,会主动制定各种法律。但是,具体立法者难免存在理性局限,导致立法过失现象,比如无法协调多元的社会利益,立法具体要求可能不被社会接受,公权力也可能借机扩张等,这样立法的“父爱”目标就无法实现。为此,可以引入赋能理念克服法律父爱主义给立法带来的不利影响。国家在立法过程中尊重社会主体的参与性,赋予社会主体更强的权利实现能力,从而限制了公权力扩张,减少立法过失,努力发挥温和法律父爱主义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