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演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速。自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发布以来,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结构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特殊性,因此对有限合伙形式基金控制权的判断过程涉及高度复杂和主观的职业判断。实务中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控制的判断,需要基于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审慎判断,更应关注合伙协议等合同、契约性质的文件的作用。本文结合案例,探讨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唯一有限合伙人与多名有限合伙人的情况下对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控制权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