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警务辅助人员是否属于袭警罪保护的对象,在袭警罪的理解和适用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当下部分法院针对袭警罪犯罪对象的认定陷入了误区,即盲目追求没有明文规定的立法目的,而忽略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不当扩大了袭警罪犯罪对象的范围。究其根源,与国内外辅警制度的差异性、辅警公务行为的特殊性、刑罚裁判结果的相似性等因素有着密切联系。在法律主体上,要对辅警身份进行规范理解,辨析辅警与人民警察身份的法律差别;在法益上,要通过分析法律条文的体系性指向,判断该罪保护的核心法益;在法条关系上,要明确拟制技术的适用局限,进而限定扩大解释的边界;在构成要件上,要分析该罪所涉现实案例中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进而判断主观恶性程度的差别。基于上述辨析的综合审视,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排除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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