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商事主体,《电子商务法》为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具体方向。自然人在线上创办虚拟网店与自然人在线下开设实体店铺并没有区别,从实质上看两者皆为个体工商户。我国大部分的个体工商户都是社会弱势群体,风险抵抗能力较差。目前,在强制登记要求下,个体工商户要承担一系列不必要的成本。域外国家和地区大多通过豁免商个人的登记义务来促进小规模经营者发展,这对我国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应承认营商自由,而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商事登记改革,在实然上,应从强制登记转变到兼含部分任意登记,做到线上线下一致;在应然上,应采纳任意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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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