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制度作出修改。司法鉴定制度改革选择了一种新路径,即初步确立了司法鉴定主体格局的中国模式:选择了一种以鉴定人为主、专家辅助人为辅的司法鉴定主体格局,由二者共同为案件中涉及的专门知识问题服务。然而,配套制度的缺憾可能造成这种模式选择希冀凸显的立法理念不能完全表达,期盼达到的目标不能完全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