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化、信息化的浪潮持续推进,网络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互联网专条应运而生。但由于网络竞争行为的诸多特性,互联网专条适用困难,存在内部条款不互斥且不周延、条款内容过于宽泛等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仍以一般条款作为法律依据。而一般条款的抽象性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极易引发“同案不同判”风险。对于该类案件,应先诉诸于互联网专条,但援引时应进行限缩解释,同时发挥一般条款的补充作用。对于经充分论证仍无法归于互联网专条的行为,应以一般条款进行评价,判断该行为是否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或商业道德而不具有正当性。若难以判断,则须进一步依据其他竞争者、消费者及市场竞争秩序三方利益的损害情况,以此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