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不利推定是应对证明妨碍行为的主要救济措施。不利推定不具有惩罚性质,同时不利推定不转移举证责任,也不降低证明标准。作出不利推定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夏普(Sharpe)对此归纳的标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获得了广泛的援引,不过,它不是一个穷尽式的列举,且仍有需要澄清与完善之处。在参与国际投资仲裁时,我国法律实务人士应当注意避免因国内不利推定立法与实践的不同而带来的消极影响;同时,国际投资仲裁不利推定规则对于我国国内立法完善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针对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的证明妨碍行为,当事方和仲裁庭应适当地运用不利推定,以实现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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