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矿业制度做出更为精细和准确的安排。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现行《矿产资源法》,是一部以公权力配置矿产物权的公私诸法合体的法律,已不适应新形势并阻碍矿业发展。按矿产物权结构,明确矿产归属的静态物权由私法调整,对已明确归属的矿产进行开发的动态物权由公权力界定和限制。重构一部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以"业"为基本对象、对矿产动态物权进行限制、为公权力设定边界的《矿业管理法》。由现在的以矿为本向以人为本提升,以此建立现代矿业文明制度。制度变迁的其他条件基本成熟,关键是政府社会管制职能与国有权代表职能分开,才能使政府成为制度创新的缔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