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改革,与单向度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改革相比,是建立在比例原则基础上对裁判文书体例结构和释法说理的更高要求。繁简分流的实质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先根据案件适用的程序标准来区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如果案件不属于简单案件,法院还应当根据案件的争议点区分案件的简单部分和复杂部分。简单案件中,不仅仅是民事案件可以使用简化的裁判文书,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也都可以使用简化的裁判文书。对于案件的简单部分,不论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审理,也不论案件审理所属的审级,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都可以简化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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