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图片类作品中的色彩、线条、画面、布局经由作者选择和安排,最终在整体上呈现特定的视觉效果,而可视性水印能直接为受众的视觉所感知,因此添加在网络图片上的可视性水印,可构成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成为作者署名的一种方式,还可能属于图片类作品的组成部分。此外,署名是一种客观行为,我国《著作权法》仅赋予作者署名权,因此只有作者才可以在该类作品上直接添加姓名或者名称。但是,基于该类作品的传播特征,其他著作权人以及可以授权第三人使用作品的被许可人,应可以添加表明其权利人身份的可视性水印。同时,著作权人还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除享有该权利的主体外,其他主体不得任意在图片类作品上添加其它内容的可视性水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