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在黄河流域跨行政区环境司法方面进行了系列探索,但仍存在整体性与协作性契合度不高、联动性与能动性边界不清、预防性与修复性内容不多等现实困顿。需要在遵循生态环境整体性和系统性的前提下,以新出台的《黄河保护法》为指引,通过促使司法辖区与环境功能区相匹配、完善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职能配置、统一流域环境案件司法裁量适用标准、加强环境保护司法主体间的协作、强化跨域环境案件裁判结果执行配合以及构建动态回应型的流域司法新模式等举措,优化黄河流域跨行政区环境司法运行机制。

  • 单位
    铁道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