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诉法解释》第516条适用后,实务中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是否还可以继续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制作执行分配方案及当事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等问题存在分歧。虽然《强制执行法(草案)》赋予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宣告破产的权力,弥补了《民诉法解释》第516条适用的缺陷,但对于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主体和权利救济仍有待完善。为解决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衔接上的矛盾,本文拟以《民诉法解释》第516条为视角,从《强制执行法(草案)》出发,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强制执行及当事人权利救济路径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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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广西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