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遗嘱信托系遗嘱制度与信托制度的完美结合,以遗嘱信托适用股权继承,对于定纷止争、传承财富和促进公司发展等方面具有多重价值和意义。然而,在现实适用中面临设立生效存在矛盾、财产权属不明确、股权登记手续存在瑕疵和受托人选任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欲发挥股权遗嘱信托的价值优势,不仅需理顺相关法律关系,还需调整和化解《民法典继承编》与《信托法》以及《公司法》在具体适用中的矛盾与不合。为此需完善股权遗嘱信托的设立方式,尤其要对股权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生效、股权信托财产的登记与权属、以及股权遗嘱信托的受托人选任等制度予以完善,以凸显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最大程度的尊重意思自治,让遗嘱人通过法律赋予的遗嘱自由权来选任受托人对股权进行有效管理并使其增值,从而实现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以及股权标的公司各方之间和谐共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