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分离"是"本体"的一个标准,因为任何"本体"都不能在一个"主体"之中。对于可感的个别实体而言,它的"分离"主要是指它具有一个"界限";对于"质料中的形式",它只能在"思想"中,而不能在"实存"的意义上分离。而"普遍"只是我们理性抽象的一种结果,不具有思想以外的存在。如果承认"普遍"也是在实际上可分离的,那就会导致"第三人论证"。

  • 单位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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