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声读物产业的迅速发展为视障人士的高效便捷阅读提供了可能,但新《著作权法》第24条并没有明确将盲用有声读物著作权制作纳入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实践中不经许可制作出版盲用有声读物是否构成侵权的认识不明,极不利于盲用有声读物的正常供给,也会影响视障群体的合理文化需求。在对视障群体倾斜式保护的价值理念追求下,建议应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落实新《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要求,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受益人群体,增加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作品无障碍格式类型,明确提供方式,将对作品保护技术措施的合理规避从网络空间延伸至非网络空间,增加“被授权实体”设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