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定位经历了内部层级监督、权利救济、行政纠纷解决等单一功能形式到多元化功能的发展历程。阶梯论、并重论、主导论对多元化功能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定位,其中主导论的观点已基本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基于确定何种功能的主导地位还有待于进一步思考。通过对权利救济功能在宪法层面、司法层面以及域外制度层面的不同维度的审视,权利救济确立为行政复议制度的主导功能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