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诚实而不幸”是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的前提条件,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未厘定其具体内涵和构成要件。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现阶段司法实践对债务人“诚实而不幸”的认定需要满足“正当性原因负债”和“具有诚信品质”两个实体条件,同时还须“债权人同意”这一程序条件。以上条件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构成重大障碍,且对实体条件的认定也存在不少的现实难题。为此,可借鉴《德国破产法》的立法经验,重新厘定债务人“诚实而不幸”的具体内涵及其构成要件,同时建议引入个人破产的前置性程序,进而降低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门槛,更好实现个人破产的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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