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和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经验都表明,农民要成为创造历史的主体,必须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和先进阶级的领导下组织起来,为共同的利益而奋斗。当前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普遍缺失,不能简单归结为农民群众自身的素质问题,或是干部动员组织群众的能力问题,而是要结合生产方式变迁带来的乡村分化和农民分化来理解。一方面,市场化推动了分工的深化和生产的社会化,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也带来农民的分化和去组织化,个体小农户很难成为现代产业发展的主体;另一方面,我国仍然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当中,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利益在城市而非农村,这使得农民参与乡村各项事务的积极性不高。新时代推动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振兴,必须面对农民分化和乡村分化这一客观事实,分清哪些农民才是乡村社会的主体,他们共同的利益诉求是什么。只有尊重群众意愿,顺应客观规律,才有可能把农民动员和组织起来,为乡村振兴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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