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规制被视为解决公共物品负外部性问题的关键措施,但规制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会削弱规制效果。腐败如何使规制低效?传统理论认为,腐败通过调节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来降低规制效果,但事实未必如此。文章以环境治理为例,借鉴规制理论和威慑理论,构造规制确定性、规制严厉性和腐败程度的分析框架,对腐败如何削弱环境规制的政策效果进行解释,并检验环境机构改革和反腐败的环境治理效果。研究发现:确定性和严厉性是环境规制实现政策效果的两条路径,腐败程度对规制确定性和规制严厉性有着不同的调节作用,规制严厉性在腐败程度的调节作用下依然有效,而规制确定性不再有效;环境机构改革和反腐败是治理环境的有效方式,但环境机构改革只是短期有效。文章厘清了腐败使规制低效的发生机制,深化了对腐败造成的不同类型的执法行为效果的认识,为从制度设计层面实现对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提供了有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