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作为理性的行为主体,通常遵循着某种行为原理。这种行为原理有法则、规则和准则三种形态,但在汉语中,三者之间的区别常常被忽略。法则是事物存在的客观必然的联系,是自在且超越的,在儒家那里,这种超越的法则便是理。当超越的法则进入经验世界后,它便转换为规则,广义的规则是对超越的法则的经验反映,如天道与人道。经验的规则是对超越的法则的主观形式化,具有必然性;形式化的规则在一定范围内普遍有效,且是复数的。当形式化的规则进入意志领域便获得了生机,成为行为的准则。主观的准则引导出具体行为,并隐身于行为中,成为动态行为的一部分。自主的主体选定众多规则中的一个来作为自己的唯一行为准则,而只有遵循这一行为准则的行为才是自由且合理的行为。法则与规则的不分体现了人们未能区别经验与超越之间的关系,而规则与准则的混淆则体现了人们对个体自主性的忽略。

  • 单位
    高等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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