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侦查实验制度存在启动主体有限并有自我授权的嫌疑,实施的禁止性条件主观化,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缺位等问题。其症结为侦查实验的规制方式尚处徘徊阶段,未明确以证据或直接以程序设置对其进行规制,对制度属性认识不清,忽视"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律机理。因此,在保证现有制度稳定性的前提下,应明确并扩大实施主体,改变禁止性条件,允许相关诉讼参与人参与侦查实验过程以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细化对侦查实验结果的审查并完善判断标准等,从而不断完善侦查实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