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纠纷中存在基础合同关系与保理合同关系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各自对保理人负担债务,两项债务之间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具有合一判决的必要性,如保理人一并起诉则应当合并管辖、合并审理。但在合并管辖的过程中,会遇到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管辖约定不一致等管辖障碍。本文认为应当按基础合同来确定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