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作为新型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其维护环境公益的特定目的性,决定了在各项制度上的适用要有别于传统民事诉讼。文章认为,我国环境民事诉讼立法起步较晚,对于调解制度的适用规定相对模糊,因此,需要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中调解制度的启动程序、公示审查和执行监督程序等,以期促进调解制度法律效果的发挥,真正实现环境公益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