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因存在三种不同的类型而没有完整、准确的概念,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及我国海商法仅从其中一个类型进行界定,造成了对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性质的不同理解,不利于双方当事人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的确定。而在被保险人航次申报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合同双方的责任划分的问题亟待解决。笔者结合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与其2015年的新发展,对被保险人航次申报义务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双方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