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赋予了集体成员撤销权,但未明确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不利于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行使。学界一直存在"诉讼时效说"与"除斥期间说"之争,通过辩证分析,认为撤销权的性质系形成诉权,集体成员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采用主观起算点,最长保护期5年为宜。

  • 单位
    安徽大学江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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