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遵循制度经验、市场需求与制度理性的制度逻辑,市场准入作为门槛式工具应当嵌入土地经营权市场法律制度之中,并为土地经营权市场秩序规范、制度形塑服务。现有政策和地方实践表明,土地经营权市场准入规制呈现出理念维度、主体维度与规则维度的规制困境,需要从自由家父主义的理念更新、主体界定与标准路径的主体规制以及规制工具的优化配置等方面进行应对,以提升土地经营权市场准入规制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