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违约获益是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从第三人处获得的具体而确定的利益,其实现不是通过守约方的给付或者其他的价值移转形式。违约获益交出责任在于让违约方将其不法所得的全部利益交出,而不在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违约获益交出责任有特定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关于主观故意和因果关系的要求,还需要注意其适用的例外情形。其正当性论证首先需要排除效率违约的适用,其次可以从理念和原则以及排除民事收缴的适用两个视角展开。违约获益交出无法通过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来实现,与其他类似制度之间也存在一系列重要区别。违约获益交出责任无法纳入现有规则体系,承认其独立性就成为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