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复议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需满足避免程序空转的形式要求和回应实质法治的本质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复议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主要表现在复议程序中行政化与司法化并存、特定领域实现了对行政争议的吸引等方面,同时也存在行政复议决定种类局限、行政复议调解未充分发挥优势等不足。为此,应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逐步细化行政复议决定种类的适用情形、优化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等,对复议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路径予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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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安徽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