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条块结合"的行政复议体制具有复议权分散、办案标准不统一、资源配置低效、复议机构不独立、专业化不够、公信力不足等诸多问题。历经十几年改革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行政复议局模式均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行政复议法》即将修改,行政复议体制何去何从?行政复议主体如何设置?本文从分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和功能入手,提出了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若干有关我国行政复议主体设置的建议。

  • 单位
    国家检察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