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合组织在维护和保障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已与上合组织五个成员国缔结移管条约,并开展被判刑人移管个案合作。我国与上合组织国家移管被判刑人工作存在观念之失、规范之弊、操作之困等问题。完善我国与上合组织国家被判刑人移管合作制度,需要回归以被判刑人为中心的人权保障理念,同时通过立法消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与国内刑事法律的冲突,并探索构建被判刑人移管国际合作新机制。

  • 单位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