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额不断增加,主要集中在环境敏感性行业,对外投资企业面临巨大的生态环境风险。东道国的环境规制风险、企业行为风险、争讼风险构成中企"一带一路"投资所面临生态环境风险的主要类型。东道国环境立法和政策的不确定性、海外投资企业环保责任意识淡薄、我国作为投资者母国监管乏力是"一带一路"对外投资生态环境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针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存在的问题,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签订国际条约时应当重新审视环境条款的纳入方式,防止"一般例外"条款被东道国滥用。我国有必要针对海外投资生态环境风险专项立法,专项立法应涵盖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环保合规管理、激励机制、"命运共同体"理念等内容。扩大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增加环境污染责任险,充分发挥海外投资保险分散投资者环境事故风险的作用。以便利性、成本和多重利益为考量,形成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国际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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