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请求权系权利人基于执行名义向司法机关申请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公法上的权利,其性质具备权利属性,可以依权利人的自由意志进行移转及相应处分。强制执行请求权的移转系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结果,有着程序和实体上的正当性。但基于利益平衡及相关法益的均衡保护,应对强制执行请求权的移转进行必要规制。当公权力、案外人及权利相关人对强制执行请求权的移转造成阻碍的时候,赋予其与之对应的诉权及相应的排除侵害措施,是对权利人行使该权利的必要保障,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