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某镇凤凰村委会开办养殖厂,该厂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均由凤凰村委会出资。养殖厂在经营过程中,资金规模不断扩大,经有关部门评估,养殖厂净资产达到1000万元。凤凰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万某的舅舅余某看中了该养殖厂,想出资购买。万某与村委会的班子成员共同协商后,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余某。凤凰村村民得知该消息后,认为养殖厂的钱是村集体所有的,村民人人有份,村民委员会此举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故村民推荐郑某作为诉讼代表,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凤凰村委会与余某的买卖行为,要求余某将养殖厂返还凤凰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