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犯罪的规范定位是有组织犯罪,然而相关的司法论证缺乏确定的大前提和详尽的论证过程。从有组织犯罪的规律看,组织、行为和结果要素的动态发展是恶势力与普通共同犯罪的区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结果要素的发展终点,是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分。关于恶势力定性问题的司法论证,应立足系统论视角,内容包括各要素的满足程度、渐进过程,依循特定逻辑顺序,并引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判断的参照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