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实体,欧盟在规范私法体系上具有特殊之处。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应适当借鉴欧盟的经验。由于我国的私法体系已经基本完备,未来民法典编撰工作的重点就是对既有的法律规范进行重新整合。相比之下,欧盟面对的情况更为复杂,因为其需要协调多个成员国之间差异明显的私法制度。从实践情况来看,欧盟的私法体系整合工作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主要归因于其立法技术上的科学性,并充分发挥了司法的能动效应。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