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首先,在穷困抗辩权的定性问题上,《合同法》第195条的穷困抗辩权应定性为一时抗辩权。其次,在穷困抗辩权的适用问题上,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事实应当发生于赠与合同成立后且尚未履行前,且须严重影响法人赠与人之生产经营或者自然人赠与人的家庭生活。再者,关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事实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可细化为:一是自然人赠与人患重大疾病而入不敷出;二是自然人赠与人无生活来源,继续履行将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三是法人赠与人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最后,当赠与人经济好转时,受赠人仍可请求履行,赠与人也负有赠与义务,只是在财产所有权尚未移转前,其亦有任意撤销权。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