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环境侵权缺乏有针对性的专门冲突规范,与当前民众日益增长的维护环境权需求相背离。涉外环境侵权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显著不平等性表明,有利原则适用其中有其必要性及合理性。通过与他国涉外环境侵权冲突规范的横向对比,以及与我国涉外产品责任侵权等特殊侵权冲突规范的纵向对比,提出引入单方意思自治的规定,并在明确连结点的同时,做到及时更新冲突规范,以更好落实有利原则在涉外环境侵权的具体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