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组织由普通法官组成,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体现了与立法组织、行政组织不同的运作模式。自“一五”改革以来,法律规范中的审判组织制度变化不大,但活跃的改革实践将审判组织的一系列理论特征体现出来,如代表性、法律性、平等性、程序性以及审委会的复合性等。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中依然存在审判组织的代表性体现不足、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不力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无一不与理论发育不成熟有关。系统的改革理论为“形合实独”、责任划分、审委会程序、审判组织“变形”等问题提供了相应的解决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