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补充了司法实践的制度空缺,保障了体育竞赛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案件裁决中,由于法官体育专业知识储备不足,且受制于已有知识结构和推理方式,导致审理体育竞赛伤害案件是否适用自甘风险时,存在判断加害行为违法性、行为人主观状态、行为损害结果的困境。基于此,探讨体育专业人士介入的缘由与优势,并提出破解之策:建立体育专业人才遴选与监管机制;设置体育专业人士外部介入启动条件;规范体育专业人士外部介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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