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宋史》卷三一三《文彦博传》云:“及进士第,知翼城县,通判绛州,为监察御史,转殿中侍御史。”(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258页)“通判绛州”为“通判兖州”之误。按:文彦博曾通判兖州。《东都事略》卷六七《文彦博传》:“少举进士,为大理评事,知翼城、榆次二县。改太常博士、通判兖州。”(四库全书本,第428页)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八:“文潞公自兖州通判代归,吕文靖一见奇之。”

  • 单位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