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行使,有诉前设立基金并在诉中行使“一对多”的抗辩权和诉讼中对个案行使“一对一”的抗辩权两种方式。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虽属于抗辩权但又不同于一般抗辩权的特性。在明晰此种抗辩权理论的基础上重新思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行使方式。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责任限制基金二者联系密切,分属不同程序,但在处理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关系上也应有所突破,建议扩大申请责任限制基金的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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