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计算机技术及互联网发展影响,刑事电子数据证据概念先后出现视听资料、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电子数据证据等诸多学说。该类证据概念至少应该包含两个要素:一是证据的本质属性,即数字化;二是证据目前或将来的存在形态,即电子化。至于其载体可能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推陈出新,且对电子数据证据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将其命名为电子数据证据更为合适。据此,刑事电子数据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判断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化数据信息。深刻把握刑事电子数据证据的内涵,准确界定刑事电子数据的外延是完善刑事电子数据立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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