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内法规性质的论争经历了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党内法规的“法”属性得以确立,党内法规被认为是“广义的法、独特的规”。在当前所处的第二阶段,论争的焦点则是党内法规是否具有“高级性”“实定性”“内部性”,其关键在于,要说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实定法的具体异同。在引入第三个比较对象,即“工青妇”等三大人民团体所制定的专门规章制度后,可以为该问题的讨论提供新的论证思路和经验证据。通过比较可见,党内法规和人民团体规章更为相似,二者与国家法律明显不同,今后应更加强调党内法规的“独特性”。